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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税筹”是怎么做的

“税筹”有很多种,有些是要坐牢的,有些是要罚钱的,有些则是合法的。冬至夜和朋友一起吃火锅,吃完后指着对面的一个在建项目,朋友说是他们集团下属三级公司在做。于是谈到了税筹问题。

一、房地产公司最常用的税筹模式

真正的“税筹”是怎么做的
凡是做过房地产开发商的,都有一种公开操作的税筹方式,几乎不用交税,而且是合法的。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一个项目时,都会为这个项目单独成立一个项目公司。

成立项目公司的好处很多,不仅从项目管理上更加便利,在未来的交易时也更加节税。什么道理呢?当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整个项目就可以交付了。但是,项目公司如果是整体转让项目时,并不是销售项目,而是做股权转让,把整个公司卖掉。为什么这么干?

公司股权转让,通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和项目本身的价值相当,但是公司股权转让不是商品买卖关系,而是股权交易。股权交易的税费和销售房地产的税费显然不在一个等量级上。但是,这个交易行为是合法的。股权转让后,整个项目也同时过户到新股东名下。新股东再对公司更名,或许自用,或许出租、出售都可以。

这种税筹方式在房地产界就是公开操作,无论什么所有制的房产企业都用这种方式交易。特别是一些商业项目和工业项目,用这种方式操作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住宅项目因为很少有整体转让的情况,因此几乎没有用这种方式的,但是住宅的溢价也会比较高,以填补各种费用成本。

二、有劳动关系的最好别做个税的“税筹”

真正的“税筹”是怎么做的
说这话主要是因为就目前流行的个税“税筹”方式都是非法的,无一例外。就算有人说有办法做些操作,把用来避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质运行起来,避开“虚构业务往来”的坑,但是大概率也是自欺欺人。就像当初有人告诉你,可以通过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来避税一个道理。

一个人一边是企业的员工,一边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怎么撇得清楚?就算公司在员工手册里明文写着允许员工开设企业承接本公司业务,进行合作,也很难分清哪个是员工在企业里的职务行为,哪个是员工作为企业合作方的承揽行为。毕竟企业很难让一个销售承接技术开发的业务,也很难让一个工程师承接物流的业务。所谓的业务承接,绝大多数还都是他们自己的职务行为。所以,这不是开几张发票就能解决的问题。别把问题想得太简单了,税务局的脑子肯定比研究劳动法的人好用得多。

真要撇清关系那就不要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完全把这部分业务分出去,也别弄什么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那套东西去对待你的合作伙伴。就真的做成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但是真逗这么做了,最终可能就是个体户和个体户的协作关系。毕竟,都这么干,企业里除了前台、保洁,估计就没什么人了。

三、海外公司的税收筹划

即便现在有CRS,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利用国际税收洼地做税筹。美国虽然不是CRS成员,但是别忘了,CRS就是借鉴了美国的FATCA法案发展而来的。前些年美国拉了一帮小兄弟要设定全球最低税率,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出现税收洼地来避税做税筹。
真正的“税筹”是怎么做的
就目前的税征法的规则和海外税收洼地的现实,通过设立海外公司做税筹,还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做法。最典型的是星巴克在英国每年只有缴纳50万英镑的税收。虽然英国政府很愤怒,但是也很无奈,因为星巴克的做法是合法的。

其实很多外企在中国也用同样的手段在做。比如,某法国背景的商超企业,和上海的某国企成立合资公司。但是使用的店招却是外方的。外方在上海设立一个独资的管理公司,又成立了一个办事处。接下来的操作大家就应该比较熟悉了。

商超公司通过对供应商收取各种费用营利,而不是经营商品。这个做商超渠道的企业都应该有体会,各种收费层出不穷。管理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到商超公司进行管理,商超公司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于是,商超公司很大一部分收入就成了外商独资的管理公司的收入。但是这还没完。

无论是商超公司还是管理公司都要向外方设在海外的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监督执行这个行为是外商的办事处。所以,商超公司和管理公司又有一大笔钱直接出了境,到外方注册在税收洼地的品牌持有公司手里。这还没包括商超购进的这个品牌方的贴牌商品。

即便是个人也可以借鉴上面的这种思路,并通过避免让自己成为税收居民的方式,从而避免成为CRS监管对象。所以,在海外置办物业,买房不仅仅是分散风险的需要,也是避税的需要。至少在国外时,有个自己的房子可以住。这里面也有一些环节需要特别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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