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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规:跨境电商常见的几种经营方式

    海南是近几年发展比较迅速的地区。随着跨境电商的崛起,海南地区更是国家重点发展对象,那么海南跨境电商也明确了规定,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境电商常见经营行为合规指引》,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个是之前税务发所提出的规定,下面我们例举几项来分析。


海南新规:跨境电商常见的几种经营方式


  为了引导跨境电商合法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跨境电商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在促进消费升级、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来实现交易。


  第一条[基本原则]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出入境自由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条【商业登记合规】

  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

  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交的注册信息和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法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填报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第三条【网上交易合规】

  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每半年至少核对更新一次。

  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已注册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和未注册的经营者,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识别他们。

  5.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要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6.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在平台内保存经营者身份信息不少于三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商品或者服务、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售后等交易信息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的,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发表意见。修改应当在实施前至少七天进行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并要求退出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制止,并依据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干涉平台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九。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制度。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平台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终止其网上交易活动,应当提前30日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护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告行为合规】

  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误解。

  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广告。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广告前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版。

  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广告。

  五、网络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

  六、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网页上以弹窗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注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欺骗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第五条【限制不正当竞争】

  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5.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经营者在有奖销售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奖品种类、兑换条件、奖金数额或奖品等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换的;

  (二)利用虚假奖品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出售奖品;

  (三)抽奖式的销售,最高奖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上是根据国家税务局所颁发的规定, 其中对海南地区的跨境电商做出了重要的指示。里面包含生活上,消费上,经营上,竞争上等多种规定。要求在正当的情况下进行商业经营。行为规范要合理合规,才能在海南的地区上把跨境电商发展起来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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