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通告,香港明确发布一则通告,要求指出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情况,香港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情况,因为在香港,大部分担任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获得入息的人士,需要缴纳薪俸税。 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 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 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 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第 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 52(4)条︰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 52(5)条︰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 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四)第 52(7)条︰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 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无论是香港雇主公司,还是在港工作的雇员,建议您提前了解自身的税务责任,并履行好相关义务。如果您需要税务意见咨询、代理报税,也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