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6366
在两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表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电话
400-138-6366
微信
关注公众号
手机官网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回顶